第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应当编制旅游区建设规划,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旅游区内各种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旅游区建设规划进行建设。

旅游区建成后,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