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旅游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开发保护第十六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应当编制旅游区建设规划,经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旅游区内各种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旅游区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旅游区建成后,应当由旅游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营业。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