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农田和果园,应当按照规划划定的农田防护林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确权发放林权证。

开发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开发三年内完成农田防护林建设任务。

集体土地上的农田和果园农田防护林,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田防护林建设合同,按期完成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与管护。

农村道路、渠系防护林配套建设,由所在地乡(镇)、村依据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确定林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主体,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