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农田防护林所用种苗应当就地培育、就近调剂,优先选用良种壮苗和抗逆性强的乡土树种。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加强种苗生产,建立保障性苗圃。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