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在农田防护林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农田防护林毁坏或者严重影响农田防护林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