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农田防护林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给该村(林班)发放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