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征用、征收农田防护林地。国家、自治区、自治州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或者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