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农田防护林区内的各种经营活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原则,不得破坏农田防护林的防护效能。未经县(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农田防护林土地使用性质,不得在农田防护林内架设电网、供排水网、通讯管网等,不得在农田防护林内筑房、取土、破坏植被。禁止毁坏农田防护林。禁止在农田防护林幼林地内放牧等损坏农田防护林的行为。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