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立法协商,统筹各方力量有序参与立法活动,发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