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关于设区的市立法的规定制定本市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属于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的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