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一条有效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交付表决。但对该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如果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