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交付表决。但对该地方性法规案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的,也可以一次审议就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后,如果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交付表决。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再次审议。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