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由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或者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使用者为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