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