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供水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三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