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和畜牧、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水库管理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对水源地来水、引水渠和集雨区等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