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饮用水备用水源、应急水源或者开展区域联网供水。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