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林木、花卉苗木等农药化肥施用情况;

(二)制定生态涵养林专项规划,明确退耕还林的范围和林木种类;

(三)负责水源涵养林建设,加强自然植被、湿地的保护和管理;

(四)依法对盗伐滥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