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道路交通管制制度和风险源管理制度,实行交通管控;(二)对故意损毁、盗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将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确定为监控保护的重点目标;(四)加强水污染案件查处力度,会同环境保护、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