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防范敏感点事故;
(二)建立航道交通管制制度、交通运输风险源管理制度及航道巡查制度,设置航道警示标志;
(三)在穿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交通道路建设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并加强管理;
(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船舶、码头污染防治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