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城乡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征求环境保护、水行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控制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二)加强施工项目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企业控制各类污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防止建设项目污染环境;(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