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四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管理渔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二)监督管理种植活动,组织制定农药、化肥科学施用实施办法;(三)监督管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