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管理渔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活动;

(二)监督管理种植活动,组织制定农药、化肥科学施用实施办法;

(三)监督管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