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科学制定开发利用水资源规划,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监测,水源地水土保持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供水保障规划,拟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选址和调整方案;

(三)对主管范围内供水单位日常运行进行监督监管;

(四)合理配置水资源,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