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家庭分散养殖畜禽的,应当实施畜禽粪便还田或者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