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青衣江槽渔滩段、穆家沟水库、石龙水库、喜鹊寺水库、观音崖水库、岷江青神盐关段、总岗山水库等备用水源地和应急水源地建设。

在用水源地水量不足或者存在环境风险的乡(镇)应当建设备用水源地、应急水源地。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