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同)依法实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