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有效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