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