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