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五条河流保护和建设工作。可以设立塔城市五条河流生态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工作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规划、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国土资源、畜牧、林业、市容环境卫生、旅游等主管部门,以及五条河流流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五条河流生态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