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五条河流保护和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生态保护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递增机制。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