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五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二)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相适应;(三)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