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五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

(二)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居民生产生活相适应;

(三)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