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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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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塔城市五条河流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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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