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