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修改

负有五条河流域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