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在五条河流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