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塔城市河流指自北向南流经塔城市行政区划内的五条河流水域及河道(本条例简称为五条河流)。由西向东分别是乌拉斯台河(含发展河、萨孜河支流)、加吾日塔木河(含喀拉墩河支流)、城东河、清水河、喀浪古尔河。范围为北起塔尔巴哈台山,南至额敏河库鲁斯台草原段。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