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搭建房屋、棚舍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二)弃置砂石或淤泥;(三)设置渔网、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四)爆破、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五)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