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因工程建设确需设置阻水障碍物的,应当事先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