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三)电鱼、毒鱼、炸鱼;(四)损毁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五)放牧、垦殖、砍伐护堤护岸林木。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