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已修改五条河流河道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组织强行拆除,清障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