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在五条河流河道内从事采砂、取土、取石的,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并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