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已修改为加强塔城市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其排水、防洪、灌溉、除涝、景观等功能,实现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塔城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