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四章 河道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五条河流河道管理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