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五条河流河道管理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中和投入使用后,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