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五条河流治理应当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其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同时治理措施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沿岸片区和城乡干渠的截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应做到污水无害化,再生水资源化;

(二)环河游憩林荫带植草种树;

(三)河道两侧管、线入地;

(四)在河道两侧规划区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