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的功能定位,按照河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排涝、环境保护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河道治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