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修改根据前条规定改建、拆除或迁移建(构)筑物造成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