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修改五条河流规划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改建、拆除或迁移。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