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五条河流范围内的城镇、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集中供热等公共设施;五条河流范围内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公共设施。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