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制定和实施五条河流水量调度方案,调节河道生态所需要的水量,提高自然净化能力,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