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博物馆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城乡规划。
编制博物馆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藏品资源、文化特色和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等,合理确定博物馆发展方向、数量、种类、规模和布局等,使本市博物馆充分展示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近现代中国民主革命策源地、改革开放前沿地等独特的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建立具有本市特色的博物馆体系。
博物馆发展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