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对博物馆事业作出下列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设立的博物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在藏品征集、收藏或者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在与博物馆有关的科学研究、陈列展览、宣传教育、志愿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四)向国有博物馆捐赠重要文物和资料的;

(五)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发展与保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